2022.07.27PRESS

賓士vs帝寶二審判決摘要評析

德商賓士集團股份有限公司(Mercedes-Benz Group AG)與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民事訴訟二審(108年度民專上字第43號)判決摘要及評析

 

德商賓士集團股份有限公司(Mercedes-Benz Group AG,下稱“賓士公司”)於2017年來台對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帝寶公司”)提起專利訴訟,稱帝寶公司生產之汽車頭燈產品(DEPO型號「440-1179MLD-EM」、「440-1179MRD-EM」)、「340-1133L-AS」及「340-1133R-AS」產品,下稱“系爭產品”),侵害其第D128047號「車輛之頭燈」設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智慧財產法院一審判決帝寶公司需賠償賓士公司3,000萬元,不得再產製侵權產品,並要銷燬製成品。近日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廢棄原判決,仍判定帝寶公司侵害賓士公司的系爭專利,法院見解摘要如下:

 

一、侵權部分:

 

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經整體觀察比對,其共同特徵均為容易引起消費者注意部位,差異特徵則或係位在普通消費者不易注意部位,或是差異甚為微小,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外觀構成近似,已侵害系爭專利權。

 

二、專利有效性部分:

 

系爭專利與同日申請之D128048號設計專利未違反禁止重複授予專利權之規定;且系爭專利之圖面已經充分揭露其設計內容,使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瞭解其內容並據以實施。系爭專利圖面相較於優先權基礎案件之全部內容,並未產生不同視覺效果,應認定為「相同設計」而可主張優先權。帝寶公司提出之先前技術證據,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或不具創作性,系爭專利應屬有效。

 

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9條第1款、第4款、第20條第2款及第25條及民法148條規定部分:

 

  • 本案汽車銷售之「主市場」與後續零配件維修之「後市場」之間具有實質之連動性,主市場及後市場應視為同一相關市場。賓士公司在汽車銷售之主市場之市占率只有6%至8%,並不具有獨占或支配地位,不能認為其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9條第1款、第4款關於獨占事業禁止行為之規定。專利權人並沒有授權他人實施其專利之義務,是以亦不能認為賓士公司不願授權予帝寶公司,及本件行使專利權之行為,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及公平交易法第25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 德國汽車同業公會曾在2003年發表正式聲明,承諾德國汽車產業不會運用設計保護法與獨立零件供應商爭奪市場占有率,不會妨礙零件市場之競爭,此聲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部分:

 

  • 帝寶公司製造之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權,故賓士公司請求帝寶公司排除侵害,即不得製造販賣系爭產品,並應將系爭產品之成品、半成品、組裝製造系爭產品之模具或其他器具全部銷毀,且帝寶公司及其負責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正當。

 

  • 關於損害賠償之金額,帝寶公司提出之財產目錄與型號相符部分之成本及費用,准予扣除。帝寶公司係專門生產副廠零件車燈之廠商,對於賓士公司車燈零件之外觀及相關專利權,應屬知悉,其製造之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應屬故意,依專利法第97條第2項之規定,酌定已證明損害額5倍之賠償金。

 

以上法院見解節錄自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新聞稿   連結→連結

 

本所評析:

 

本判決涉及汽車『維修免責』議題,也就是探討副廠零件製造商是否應該被原廠專利權所約束。此議題一直以來都沸沸揚揚,全球各國都在激烈討論中,做法也不盡相同。

 

支持方當然是以支持原廠以及專利保護絕對主義為主,主張原廠當初付出諸多心血研發,最終才能取得專利權,當然所有副廠零件都需取得原廠授權才能銷售。反對方則認為原廠汽車在售出時就已經權利耗盡,日後維修更換時,消費者有權利購買成本較低的副廠零件,因此副廠零件應該排除於專利權的約束。

 

由於紛爭聚焦於維修階段的副廠零件是否能免除專利侵權的責任,才會有『維修免責』這樣的說法。正反兩方各自有其道理,但台灣本身是副廠零件製造大國,更加使本議題升溫。

 

從目前的二審結果可知,法院心證傾向於支援原廠主張,但本案尚未終審,仍需關注雙方是否繼續上訴。不過,針對『維修免責』議題的支持與否,其實並不該以二元論全盤支持或否定,尚有許多細部討論的空間,例如亦有學者提出縮短設計專利權年限的折衷作法。因此,除了持續關注本案是否上訴最終審,也需審視政府及產學界對於副廠零件產業的整體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