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商賓士集團股份有限公司(Mercedes-Benz Group AG)與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民事訴訟二審(108年度民專上字第43號)判決摘要及評析
德商賓士集團股份有限公司(Mercedes-Benz Group AG,下稱“賓士公司”)於2017年來台對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帝寶公司”)提起專利訴訟,稱帝寶公司生產之汽車頭燈產品(DEPO型號「440-1179MLD-EM」、「440-1179MRD-EM」)、「340-1133L-AS」及「340-1133R-AS」產品,下稱“系爭產品”),侵害其第D128047號「車輛之頭燈」設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智慧財產法院一審判決帝寶公司需賠償賓士公司3,000萬元,不得再產製侵權產品,並要銷燬製成品。近日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廢棄原判決,仍判定帝寶公司侵害賓士公司的系爭專利,法院見解摘要如下:
一、侵權部分:
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經整體觀察比對,其共同特徵均為容易引起消費者注意部位,差異特徵則或係位在普通消費者不易注意部位,或是差異甚為微小,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外觀構成近似,已侵害系爭專利權。
二、專利有效性部分:
系爭專利與同日申請之D128048號設計專利未違反禁止重複授予專利權之規定;且系爭專利之圖面已經充分揭露其設計內容,使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瞭解其內容並據以實施。系爭專利圖面相較於優先權基礎案件之全部內容,並未產生不同視覺效果,應認定為「相同設計」而可主張優先權。帝寶公司提出之先前技術證據,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或不具創作性,系爭專利應屬有效。
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9條第1款、第4款、第20條第2款及第25條及民法148條規定部分:
四、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部分:
以上法院見解節錄自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新聞稿 連結→連結
本所評析:
本判決涉及汽車『維修免責』議題,也就是探討副廠零件製造商是否應該被原廠專利權所約束。此議題一直以來都沸沸揚揚,全球各國都在激烈討論中,做法也不盡相同。
支持方當然是以支持原廠以及專利保護絕對主義為主,主張原廠當初付出諸多心血研發,最終才能取得專利權,當然所有副廠零件都需取得原廠授權才能銷售。反對方則認為原廠汽車在售出時就已經權利耗盡,日後維修更換時,消費者有權利購買成本較低的副廠零件,因此副廠零件應該排除於專利權的約束。
由於紛爭聚焦於維修階段的副廠零件是否能免除專利侵權的責任,才會有『維修免責』這樣的說法。正反兩方各自有其道理,但台灣本身是副廠零件製造大國,更加使本議題升溫。
從目前的二審結果可知,法院心證傾向於支援原廠主張,但本案尚未終審,仍需關注雙方是否繼續上訴。不過,針對『維修免責』議題的支持與否,其實並不該以二元論全盤支持或否定,尚有許多細部討論的空間,例如亦有學者提出縮短設計專利權年限的折衷作法。因此,除了持續關注本案是否上訴最終審,也需審視政府及產學界對於副廠零件產業的整體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