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23ANNOUNCEMENT

長江智慧財產權事務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第一條 長江智慧財產權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供受僱者、派遣勞工、技術生與實習生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以及勞動部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各級主管對於其所屬員工、技術生與實習生,或員工與員工相互間及與求職者間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他員工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主管對下屬或求職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做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倘若前揭人員於非本所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本所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
第三條 本所應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確保雙方當事人之隱私權。
第四條 性騷擾之申訴,應以具名書面為之,如以言詞提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第五條 本所就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設置專線電話TEL: 02-77206668 分機 311 人事室 劉秀珠、傳真FAX: 02-77206669、專用電子信箱taipei@longriver.com.tw ,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處公開揭示。
第六條 申訴人向本所提出性騷擾之申訴時,得於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通知書送達前,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第七條 本所為處理第四條性騷擾事件之申訴,除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外,並得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處理之。前項委員會中應置委員三人至五人,除人力資源部門主管為當然委員外,餘委員由總經理就申訴個案指定或選聘本所在職員工擔任,其中女性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比例。
第一項委員會得由總經理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
派遣勞工於執行職務時如遭受本所員工性騷擾時,本所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第八條 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本所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 任,並解除其選、聘任。
第九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 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 決於主席。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為附具理由之決議,並得作 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前項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 人、申訴人之相對人及本所,並註明對決議有異議者,得於議送達當事人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復。但申復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第十條 申訴事件應自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如有必要得延長一個 月,延長以一次為限。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如對申訴案 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 書面提出申復,並應附具理由,由申訴處理委員會另召開 會議決議處理之。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所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之相對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如涉及刑事責任時,本所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性騷擾行為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本所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
第十二條 本所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本所得依申請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總經理核定公布後實施,修訂時亦同。